【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颁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1997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三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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