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奖励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07 15: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JL-0001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的奖励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的奖励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