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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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J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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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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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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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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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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