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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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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QT-0008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年4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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