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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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QT-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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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安全职责的;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使用单位未履行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的;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安全职责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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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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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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