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二)对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的监管制度
(三)对市港航管理局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
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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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公路运输服务行业审批。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道路运输开业、停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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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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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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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船舶(含旅游船艇)的开业审批,对经营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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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情况的调研,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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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港航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水路运输业人员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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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运输秩序,协调港航和各种水运企业之间、运输船舶之间的关系;调解纠纷,督促经营者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路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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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执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整运价纠纷。 |
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 |
|
负责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执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整运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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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组织工作 |
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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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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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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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市行业发展规划 |
做好全市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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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制订本市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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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系统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
负责公路运输系统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负责水路运输系统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
7 |
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济发展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 |
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济发展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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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交通运输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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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 |
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10 |
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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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和实施全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本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
负责组织和实施全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本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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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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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的行驶审批 |
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的行驶审批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责实施 |
14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变更、注销(含国际类,下有5个子项)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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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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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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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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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
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实施 |
16 |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17 |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保障运输经营者、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保障运输经营者、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18 |
负责实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
负责实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19 |
负责实施道路运输、旅游客车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负责实施道路运输、旅游客车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20 |
负责实施客货站场、停车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技术性能检测等交通运输服务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
负责实施客货站场、停车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技术性能检测等交通运输服务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21 |
负责全市客货运输线路和运力投放,市出租车、公交车运力投放的规划、管理和招标工作 |
负责全市客货运输线路和运力投放,市出租车、公交车运力投放的规划、管理和招标工作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22 |
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运输服务业、维修行业、停车场等经营业户的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的申请、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及年度审验工作 |
对本市辖区从事普通货运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对本市辖区从事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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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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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客运站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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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公交客运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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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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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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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客运班线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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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核发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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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的申请、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及年度审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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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实施管理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维修行业、停车场等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
对本市辖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负责实施管理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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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管理区内维修行业、停车场等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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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完成主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完成主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
25 |
负责对本市辖区港口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行业审批、管理,监监督工作 |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保障运输经营者、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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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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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品经营管理、经营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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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港航和各种水路企业之间、运输船舶之间的关系,调觧纠纷,督促经营者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路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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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经营者核发(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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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经营项目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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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管理)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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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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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港企业经营活动,港口、码头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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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辖区内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签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 |
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港口经营者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颁发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附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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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规划及港口建设审批工作。 |
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核准、备案)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
负责对本市辖区从事市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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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承担本市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实施 |
对管辖区内的公路行使管理、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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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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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
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实施 |
指导和监督养护道班、中标的养护企业、承包养护队伍的养护工程技术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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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管辖区内公路的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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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实施 |
31 |
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权保护 |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实施 |
对本市辖区农村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对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企业核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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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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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路及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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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路政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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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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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农村公路从事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企业核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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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农村公路从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控制区的企业核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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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辖区农村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企业核发许可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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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四条 |
A市水政部门对本市某河流的河砂权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卖给B公司,B公司向A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了采砂许可证。该河流上有一座中型桥梁。在B公司采砂作业过程中,A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
市 水 务 局 |
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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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林业局)护路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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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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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路林承包户需要对本市某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进行更新采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砍伐许可证。在公路林承包户砍伐公路林过程中,市林业部门对采伐林木进行监管,市交通局管对护路林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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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林 业 局 |
对采伐林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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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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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超限车辆出场(站)的治理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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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及第十二条内容 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公路分局、市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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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路 分 局 |
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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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
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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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工 商 局 |
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旅游客运管理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责旅游客运车辆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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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游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客车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到当地公安交警、旅游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程序审查。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负责旅行社分社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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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安 局 |
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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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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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
市发改委立项的港口建设项目,需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海域使用建设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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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
海域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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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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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流业发展管理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三)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对此情况:商务部门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市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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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管理局 |
参与协调快递企业保障包裹按时、安全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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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商 务 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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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发 改 委 |
牵头负责推进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从事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省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调阅案卷和执法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交通管理总站的工作指导。
(二)对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整改通知书的交通管理总站,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整改通知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交通管理总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从事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及行政许可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保护路产、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其他管理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管理职能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三)管理事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管理事项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调阅案卷和执法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文昌市地方管理总站的工作指导。
(二)对文昌市管理总站管理事项职权即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管理职权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使管理职权的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事项职权的文昌市地方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管理职权主体资格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管理事项职责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市港航管理局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文昌市港航管理局从事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其他权力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省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调阅案卷和执法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的工作指导。
(二)对文昌市港航管理局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整改通知书的文昌市港航管理局,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整改通知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文昌市港航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全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
“12328”热线提供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监督、咨询 |
市交通运输 信息中心 |
12328 |
2 |
道路运输行业热线电话服务与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实时接听电话,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转办、催办举报投诉事件,限期反馈处理情况;对道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 |
市交通管理总站 |
63225523
|
3 |
提供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
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如营运车辆信息在网站公开,方便旅游企业和群众选坐正规客运车辆 |
市交通管理总站 |
63225523
|
4 |
提供全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
市港航管理局 |
63222296 |
5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对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
市地方道路管理站 |
63236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