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商务局
目 录
一、 部门职责
二、 职责边界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二)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三)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四) 成品油市场监管
(五)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六) 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七) 对商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八)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九)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以及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对全市外贸行业进行行业指导;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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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做好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商务洽谈会、贸易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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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外商投资政策,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的情况,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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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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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推进市内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负责推进市内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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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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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
执行国家和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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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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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对汽车二手市场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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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报废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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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定市内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方案,推动商务综合执法、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依法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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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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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对重大案件的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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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日常商务行政执法 |
日常行政执法具体由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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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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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指导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和商务品牌建设工作。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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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以及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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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和商务品牌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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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拟定全市商务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管理各业务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商务综合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财税、金融、海关等有关部门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 |
组织拟定全市商务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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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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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管理各业务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商务综合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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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财税、金融、海关等有关部门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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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行国家和省商贸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及规划,拟定市内商贸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
执行国家和省商贸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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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全市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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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贸会展以及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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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技术贸易政策以及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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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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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分析全市进出口商品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对全市对外贸易行业进行行业指导,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协调和服务市内对外贸易争端,协调做好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
研究分析全市进出口商品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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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对外贸易行业进行行业指导,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协调和服务市内对外贸易争端,协调做好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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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 |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 依法审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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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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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集中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全市内外贸行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查监督所属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拟定所属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和选聘工作。 |
集中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全市内外贸行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查监督所属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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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所属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和选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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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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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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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发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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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1、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 (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三)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4号)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对此情况:商务部门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市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
市发改委 |
牵头负责推进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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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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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市商务局 |
负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制定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市发改委 |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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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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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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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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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
3 |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
市农业局 |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市商务局 |
组织拟定全市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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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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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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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商法律法规查处传销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 |
1、《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
2001年2月5日,根据举报,某市工商局、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文城镇水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
市商务局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5 |
直销经营监管 |
市工商局 |
依法查处违法直销行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
经商务部批准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和雅芳、安利、康宝莱、宝健、新时代、玫琳凯等6家省外直销企业许可在我省开展直销经营。市商务部门负责这些企业开展直销申请的受理,许可后信息报备和监管工作。 |
市商务局 |
受理审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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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典当业管理 |
市公安局 |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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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对典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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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
市商务局根据我市餐饮服务现状和地方饮食文化特色,制定餐饮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 |
市商务局 |
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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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市生态 环保局 |
负责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制定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 |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
市商务局 |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油品升级置换工作;指导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二)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四)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二)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执法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二)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组成相关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介入一起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发现二手车交易商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三)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四)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二)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月进行2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二)通常情况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三)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二)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由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一并介入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发现回收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管理对象
受文昌市商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管理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管理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管理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法现象的,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委托。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管理程序
市商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四)成品油市场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成品油零售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年审;
(二)通知企业自查;
(三)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三)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做好企业年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检查新增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二)审查典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三)年审。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二)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四)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发现可疑问题线索;
(二)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三)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四)实地勘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企业进行以下处置:
(一) 依法不予通过审批或年审;
(二) 责令限期整改;
(三) 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 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知企业自查;
(二)常规性检查;
(三)特定性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三)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七)对商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商务综合执法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商务执法大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对市商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商务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措施
市商务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市商务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八)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一)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二)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三)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市县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九)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
公开联合年报咨询电话,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
涉外经贸管理室
|
63330458 |
2 |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咨询 |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 商务举报、投诉、咨询。
|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
63332016 |
填报人: 分管领导(签名): 主要领导(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