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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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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CF-0004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严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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