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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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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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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CF-0023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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