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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6-27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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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JC-0006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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