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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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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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SW-QT-000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初审: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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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文件】《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商运﹝2017﹞532号) 文件第二条 加油站行规确认规划要求中第(五)点:行业规划确认文件须标明有效期(2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内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商务厅审核,原则上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2年,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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