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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用产品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8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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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Y-XK-0007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用产品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内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生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同意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批复文件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

6、办理条件:运输、携带、邮寄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市(县)境。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输、携带、邮寄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证明材料;(5)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方案技术报告(6)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出具进出口批件(7)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的批件等有效证明(原件)(8)收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具《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和数量证明(复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7、责任人:黄良锐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 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 理

韩 健

股 长

63330952

3个工作日

审 查

肖学文

副局长

63331183

10个工作日

审 批

黄良锐

局  长

63331149

4个工作日

办 结

韩 健

股 长

63330952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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