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06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