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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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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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填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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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08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的;(三)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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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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