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 政 确 认 |
HY-QR-0001 |
渔业船舶和渔港内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
渔业船舶和渔港内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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