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SJ-CF-000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2月2日公布,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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