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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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QZ-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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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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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公布,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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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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