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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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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SJ-QZ-0001

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日公布,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文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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