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公布,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8号,2010年11月25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二条 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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