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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8-01-16 11: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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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XK-00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特定地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依法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JS-XK-0002)

1、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2、 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文昌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复印件1份,核原件);(4)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5)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6)建设项目规划地形图,需标注用地红线及界址坐标(原件1份,编研中心出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文昌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文昌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附具的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4)建设项目规划地形图,需标注用地红线及界址坐标(原件1份,编研中心提供)。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可以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四十三、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分件

廖伟东

股室负责人

13637541381

1个工作日

审核

黄良基

易彪

黄晓静

周文丽

郑治贤

伍汉云

办事员

18608908540

18289518259

18689609855

18608976518

15808937676

15120604893

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审核

廖伟东

股室负责人

13637541381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批

郑声乐

文天光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1524899166615109898332

3个工作日

整理意见

黄良基

易彪

黄晓静

周文丽

郑治贤

伍汉云

办事员

18608908540

18289518259

18689609855

18608976518

15808937676

15120604893

2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批)

(JS-XK-0002)

 

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批

2、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办理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批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1)《文昌市建设工程变更、延期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2)申请书;(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可以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四十三、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分件

廖伟东

股室负责人

13637541381

1个工作日

审核

黄良基

易彪

黄晓静

周文丽

郑治贤

伍汉云

办事员

18608908540

18289518259

18689609855

18608976518

15808937676

15120604893

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审核

廖伟东

股室负责人

13637541381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批

郑声乐

文天光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1524899166615109898332

3个工作日

整理意见

黄良基

易彪

黄晓静

周文丽

郑治贤

伍汉云

办事员

18608908540

18289518259

18689609855

18608976518

15808937676

15120604893

2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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