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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8-01-16 11: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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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JS-XK-00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JS-XK-0001)

1、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 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文昌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4)市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5)建设项目规划专用图,需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原件1份,编研中心提供);(6)工业项目需附生产工艺流程,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意见;(7)填海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海域论证报告和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9)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项目须附消防部门的意见;(10)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11)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叉口附近吸引大量交通项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

注意事项:

(1)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4)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分件

林莉娴

科员

18876709069

1个工作日

审核

张学全

科员

18789390265

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审核

林莉娴

科员

18876709069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批

  

文天光

 

主任科员

1333758568815109898332

3个工作日

整理意见

张学全

科员

18789390265

2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JS-XK-0001)

 

1、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2、 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1)《文昌市建设工程变更、延期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2)申请书;(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注意事项:

(1)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4)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分件

林莉娴

科员

18876709069

1个工作日

审核

张学全

科员

18789390265

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审核

林莉娴

科员

18876709069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批

  

文天光

 

主任科员

1333758568815109898332

3个工作日

整理意见

张学全

科员

18789390265

2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凰

办事员

13518870450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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