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JS-XK-0001)
1、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 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文昌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4)市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5)建设项目规划专用图,需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原件1份,编研中心提供);(6)工业项目需附生产工艺流程,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意见;(7)填海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海域论证报告和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9)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项目须附消防部门的意见;(10)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11)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叉口附近吸引大量交通项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
注意事项:
(1)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4)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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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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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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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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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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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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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传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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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
135188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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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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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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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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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188767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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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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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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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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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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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939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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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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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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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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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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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67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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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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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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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学
文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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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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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5856881510989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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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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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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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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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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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9390265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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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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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传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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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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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88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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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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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JS-XK-0001)
1、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2、 申办主体:建设单位
3、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审批
4、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1)《文昌市建设工程变更、延期审批表》(原件1份,窗口领取);(2)申请书;(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注意事项:
(1)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有效期限后未经我局同意延期的,自行失效。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4)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责任人:文天光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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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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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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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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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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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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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传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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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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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88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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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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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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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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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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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67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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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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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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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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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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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939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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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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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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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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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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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67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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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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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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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学
文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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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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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5856881510989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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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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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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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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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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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939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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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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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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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传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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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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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88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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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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