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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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XK-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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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统计信息公布/审核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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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2013年7月30日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法公布。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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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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