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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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C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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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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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5年4月29日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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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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