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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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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TJ-CF-0003

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5年4月29日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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