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没有储存设施)
2、申办主体:个人
3、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没有储存设施)
4、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申请材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文昌内)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从省外购进危险化学品再销售给我省使用企业的或将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销往省外的,应出具与我省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并提供该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以上情况的要出示无委托储存承诺书);(八)从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九)无储存设施的承诺书;(十)无不良记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新修订,第6条、第33条、第36条);(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第5条);(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共2828种)
7、责任人:陈海涛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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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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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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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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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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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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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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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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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95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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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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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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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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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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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633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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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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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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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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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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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5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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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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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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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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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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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76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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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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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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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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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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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76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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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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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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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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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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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60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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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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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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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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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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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95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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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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