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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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QZ-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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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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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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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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