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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临时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二)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三)“门前三包”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3

组织全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组织全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4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不美观、不安全,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行政处罚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上述规定对设置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的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的行政处罚

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不作密封、覆盖,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违反本条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居民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本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5

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权。

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6

行使网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未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依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商、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利用经营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政处罚。

 

7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排污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产生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临街销售煤、水泥、石灰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等造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未经批准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造成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8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

 

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古树、名木的;

 

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

 

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

 

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

行使城镇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10

行使市政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等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等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或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明设施等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承包经营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或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的行政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向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提供气源;销售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供给的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用途的加气充装的行政处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强迫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因故停止供气或恢复供气时未按规定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或者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未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的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按要求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和检测后不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民用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的;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具的行政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盗用管道燃气的,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的,或者故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未取得动火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时未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搭棚、挖坑取土或者堆放物品的;在随桥架设的燃气管道上跨设缆线及在铺设燃气管道的江河底附近取沙、抛锚的行政处罚。

 

在设立明确标识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的;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的;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的;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的;在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的;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的等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随意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的,随意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的,中途停车时在周围五十米内靠近明火,或者驾驶员和押运员同时离车的行政处罚

 

11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行为和两、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停放侵占人行道

 

两、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

 

12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无固定场所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违反规划、建筑市场等监管方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行使城市规划及市政和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或色彩、擅自开挖市政基础设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全市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3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7、《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0号)“一、主要职责—(一)执法职责”第910项。

某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市住规建局批准并且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招投标及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经市执法局查处后,市住规建局应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督促该公司完善报建手续,并监督该项目的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保障等工作;市招标办应对其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使城乡规划、施工报建审批权与监督权,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市政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权。

市招标投标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城市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方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烟尘污染、未按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0号)“一、主要职责—(一)执法职责”第7项。

某教师宿舍附近的海鲜加工店未经市环保局环评检测并未安装油烟排污口而经营的行为,经市执法局查处后,市环保局应对海鲜加工店油烟污染实施监测,并督促其安装油烟排污口。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对城市生活噪音、未经批准在22-次日6时的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烟尘污染、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和监督。

3

“门前三包”、无固定场所占道经营、违法售卖野生动物方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对违反“门前三包”、无固定场所的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对在道路两旁违法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5、《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6、《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0号)“一、主要职责—(一)执法职责”第1215项。

某临街商铺出店经营,门前卫生脏、乱、差等,市执法局对其违反了“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后,函告市工商局对该商铺是否经过注册登记进行检查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监管工作;对违法售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进行监管。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辆乱停乱放监管方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占用人行道或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4、《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5、《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0号)“一、主要职责—(一)执法职责”第11项。

由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区域,并对车辆停放进行统一规划管理,若机动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市执法局则对该行

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区域,并对车辆停放监督管理。

5

两、三轮车非法运营方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两、三轮车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府办【2015240号)“一、主要职责—(一)执法职责”第11项。

市交通局会同市执法局对全市的两、三轮车进行整治,由市执法局对两、三轮车违法运营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全市范围内的两、三轮车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临时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有限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反映。  

(二)责任区内监督员日常监管。

(三)执法队员例行公务检查发现。

(四)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受理临时建设报建时,在审查、审批、验收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

(二)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须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巡查执法队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执法大队例行公务检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违法建筑监管。执法人员向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发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重大违法建设案件需召开案审会,形成集体决议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作出罚款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的,下发行政处罚催告书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其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设计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外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对象和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日常巡查与集中监测相结合。结合片区巡查制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充分掌握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发布的基本情况。

(二)对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地段、户外广告集中设置区域等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建立广告规范管理示范街。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户外广告监测工作对媒体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户外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按照办案程序执行。

(三)对未经报建审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或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则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经认定户外广告违法,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户外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没收户外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户外广告业务。

(三)户外广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前三包” 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铺、店铺、临街住户等,以及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执法局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执法局分管大队报告。

市执法局组织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1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市执法局分管大队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分管大队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执法局局机关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执法局对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镇人民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日常监管。

    (二)执法队员例行公务巡查。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根据市政府部署,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整治行动,开展专项和阶段性综合整治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公务日常巡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综合整治行动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责任区域内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行政措施扣押占道经营的车辆等工具,做好登记并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章,入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查处违反占道经营行为时,经出示执法证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违法违章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发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经营行为时,要进行宣传教育、疏导及制止,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反映。

(二)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执法大队例行公务巡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巡查人员向违法违章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根据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部署,转发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文件,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向占道经营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发现占道经营行为的,则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投诉进行受理

执法监督室

63216654

2

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广覆盖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让市民充分认识到城市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认识到城市管理给市民带来的实惠

综合办公室

6321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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