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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发布时间:2016-06-30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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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政 

 

ZF-XK-000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发布并施行。)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法人

3、办理结果: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组织或个人;申请材料: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申报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楼房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时提交);申请书;修复承诺书;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7、责任人:文  民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林  菁

办事员

18976030603

1个工作日

邢  壮

审批办主任

18976030668

审核

云同山

副大队长

13322091866

3个工作日

王茀武

副大队长

13389819000

陈学浪

副大队长

13976406999

黄  勃

二大队负责人

15103607222

符史典

三大队负责人

13178922866

审批

许达乐

副局长

13307505555

2个工作日

文  民

副局长

13637696600

办结

林  菁

办事员

18976030603

1个工作日

邢  壮

审批办主任

1897603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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