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