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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违反城市设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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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01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违反城市设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发布并施行。)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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