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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