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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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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20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4日通过,2009年7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5以上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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