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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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F-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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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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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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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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