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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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F-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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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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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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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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