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18

对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