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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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F-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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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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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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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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