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ZF-CF-0016
对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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