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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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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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车容不整洁,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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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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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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