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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