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征
收
ZF-ZS-0003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16日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琼建城[1993]221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当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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