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征
收
ZF-ZS-0001
城市道路占用费
《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16日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琼建城[1993]221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市区道路、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开设集贸市场、摊群市场、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设置广告标志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占道手续。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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