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贯彻实施《档案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档案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建立档案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
(3)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4)档案立卷归档情况;
(5)档案集中保管情况;
(6)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7)档案提供利用情况;
(8)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2)被检查单位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市档案局审核;
(3)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4)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情况作出处理;
(5)检查情况反馈;
(6)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询、检索、查阅、复制、摘录 |
管理技术股 |
63239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