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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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其 他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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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QT-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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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88号,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未按本规定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备案登记程序,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的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 暂缓备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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