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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海港口岸开放规划建设监督检查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防管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口岸管理与建设和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法拟定我市海防管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口岸管理与建设和打击走私的规章方法、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

负责协调其他股室的具体工作,车辆管理及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编制并上报口岸扩大、开放水域的规划

执行口岸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协调口岸查验工作,提出口岸维护建议

负责口岸区日常管理

负责出口育苗计划的制订等

2

负责全市海防管理与海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海防管理与海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涉密

3

负责海防监控中心、海防监控系统的建设、执勤和管理工作。

负责海防监控中心、海防监控系统的建设、执勤和管理工作

涉密

4

负责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检查我市落实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涉密

指导我市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涉密

协调打私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涉密

负责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

负责清澜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口岸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及查验工作;负责从清澜口岸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的管理工作。

负责清澜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负责管理从清澜口岸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

6

负责清澜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管理,裁决各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负责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协调、处理或裁决各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会同相关部门对口岸安重大涉外事件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负责口岸系统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7

负责口岸的综合管理,采取措施,维持口岸的正常秩序。

对出入境船舶、人员在通关过程中,与各联检部门协调配合,维持好现场秩序,确保快速通关,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在口岸发生严重堵塞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恢复口岸正常秩序

8

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法律和国家安全教育。

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法律教育

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9

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10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口岸开放

市海防与口岸办

牵头负责口岸开放规划建设方案,组织验收、审查上报

《2002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第八条

市口岸办牵头负责口岸开放规划建设等工作,清澜海关、清澜海事局等各查验单位对开放的口岸监管场所进行验收、审核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处境、入境秩序

清澜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点设立海关,参与口岸就开房规划建设方案调研,提出海关机构设置、查验基础设施和人员编制方案需求,负责海关监管场所的验收、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

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协助和服务保障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口岸规划建设、验收和审查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清澜海事局

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五、八条

清澜边防检查站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处境、入境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

2

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出入境查验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市海防与口岸办

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出入境查验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2002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

市口岸办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出入境查验监管等保障工作,清澜海关、清澜边检站等各查验单位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清澜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海关负责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对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依法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八、五十三条

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行李物品的卫生检疫,负责辖区进出口工业品、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等检验检疫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第二、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

清澜海事局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们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船舶签证工作,各级还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第五条

清澜边防检查站

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

3

督促、检查、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履行监管工作职责

市海防与口岸办

督促、检查、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履行监管工作职责

《2002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七)、第六条

市口岸办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履行相关监管工作职责,清澜海事局、清澜检验加一句等查验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

规、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等

清澜海关

严格落实总署、总关各项法律、法规各会长制度,按照操作规范,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加强与口岸办和其他三家查验单位的联系配合,接受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条、第六条

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水产品等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口岸卫生处理和出海处理的日常监督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

清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履行主管机关的职责没下的海事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第三条

清澜边防检查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海港口岸开放规划建设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海港口岸开放规划建设实施的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了解掌握拟开放口岸外贸货物年吞吐量是否大到国家规定口岸开放的标准;

2、检查指导新开海港口岸、扩大开放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

3、检查海港口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口岸对外开放要求;

4、了解掌握海港口岸运行情况;

5、了解掌握海港口岸开放能否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统计报表、书面报告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成立督查工作小组;

2、制定督查方案、预案;

3、通知被督查单位;

4、审查实施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对存疑的进行专题询问:

5、现场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开展监督检查,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3、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

4、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5、发现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实施单位原因造成规划无法落实的,督促当地政府和实施单位改进工作;对因客观原因造成规划脱离实际、无法落实的,指导当年政府重新修编规划。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打私办、各成员单位、有关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督查文昌市打私办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2、督查文昌市打私办各成员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3、督查有关经营者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联合督查与专项相督查结合;

2、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成立督查工作小组;

2、制定督查方案、预案;

3、通知被督查单位;

4、组织开展督查行动;

5、注意行动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市打私办各成员单位打私综合治理工作督查。

(1)拟订方案;

(2)讨论方案;

(3)报批方案;

(4)通知被督查单位;

(5)现场听取被督查单位介绍情况;

(6)实地察看;

(7)面谈询问;

(8)情况汇总;

(9)总结通报。

2、督查有关法经营者。

(1)选择被督查对象;

(2)制订督查方案;

(3)成立督查工作小组;

(4)通知督察小组单位;

(5)实地联合督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通报督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提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市打私办各成员单位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2、对有关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督查各打击走私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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