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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1-074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6-06-27 15:06
  • 标       题: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06-27 15: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BF-XK-0002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第44项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7号,1999年8月20日发布,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舶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出海船舶户口簿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

3、办理结果:出海船舶户口簿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当天内可办结

5、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一)渔业捕捞船:大型渔业船舶60匹马力、12米以上)必须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证书》(进出港签证使用)、《国内渔业船舶证书》(含船舶基本情况和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所有权证书》五个证书;60匹马力、12米以下的捕捞船或农副业生产辅助船持“三证合一”《海南省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包括:《小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件即可办理(换发)《出海船舶户口簿》(二)交通运输船:持有《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或《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许可证》、《年审合格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三)游艇: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等均对游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非营业性质)。持有《游艇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四)休闲渔业船舶: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内渔业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渔政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休闲渔业经营许可。(五)供给船:持有《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六)其他类型船舶。对从事港内航道疏浚、清理垃圾等工程船舶,加油、加水船舶等类型船舶,应持有证明船舶所有权、船舶航行安全检验等相关证书(经营许可不是必备证书)。申请材料:(一)船舶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二)船主本人身份证件;(三 )船上人员基本情况、持有出海证件情况;(四)村居委会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等(备选材料,在所有权证书不全情况下可选参考);(五)5寸船舶彩色照片(或电子版船舶照片)。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7号,第四条)。

7、责任人:派出所所领导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  理

  船管民警

干事

63280110

    1

 审  核

船管民警

干事

63280110

    1

审  批

 派出所所领导

所长

63280110

    1

办  结

  船管民警

干事

632801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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