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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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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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海作业人员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出海船舶未编刷船名、船号或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等行为;邮轮、游艇出航未将人员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报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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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2月31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的;(三)出海船舶未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四)邮轮、游艇出航未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报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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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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