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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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C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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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用无出海证件或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非法私藏、留用或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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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2月31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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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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