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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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QZ-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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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违反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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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2月31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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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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