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成武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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