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就业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鉴定考试的现场督导检查
(四)就业见习基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创业担保贷款追偿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社会就业情况监测,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提供职业介绍,促进社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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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并建立本市失业“预警机制”,负责就业报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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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市的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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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劳动用工招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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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认定,开展就业专项活动进行就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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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管理人事档案,并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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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对社会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和服务 |
为引进人才办理档案调入、出具落户材料证明等手续,并组织劳务输出、输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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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与就业的管理 |
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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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统计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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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核定和支付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就业经费和扶持生产资金 |
失业保险报表统计;核发失业保险金,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核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抚恤金,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物价补贴,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收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具体事项,接管下岗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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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本市失业保险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草拟与组织实施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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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本市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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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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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档案管理补贴及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等初次补贴的初审,以及后续补贴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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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失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承担各种就业、职业培训服务工作 |
审核、归档本市培训班资料,监督检查本市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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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相关业务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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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人社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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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指导我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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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就业局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文编字〔2007〕8号)由文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实施 |
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市人社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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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和考评员队伍建设 |
协助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队伍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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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开展技能资格的社会化考评工作 |
负责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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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鉴定站检查指导与年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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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培训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站提交鉴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市人社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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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管理 |
负责技术工种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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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 |
凭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结果及本批次鉴定通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认真核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花名册,将打印无误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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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办理反担保手续、提供担保 |
会同商业银行共同进行贷前调查;同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贷前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开具担保通知书,做好贷后跟踪服务工作 |
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昌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编〔2010〕15号)由文昌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实施 |
14 |
负责协调落实本市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
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微利项目贷款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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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债权追偿,参与审核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
会同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如需担保金代偿的,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密切与商业银行配合,确保基金担保比例控制在1:5以内 |
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创业贷款担保 |
文昌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 |
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反担保材料审查和贷款申请审核;负责与经办银行衔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负责贴息材料审核;协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服务和催收到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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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琼银发 (2008﹞163号) 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2﹞41号) |
张某向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受理后会同经办银行对张某贷款项目、反担保人(物)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由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对贴息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
文昌市 就业局 |
市就业局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负责贴息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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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 |
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负责在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3倍的范围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审核贷款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防止形成呆账、坏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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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财政局 |
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筹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运作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予以补充;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报批及发放;负责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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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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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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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
文昌市 就业局 |
负责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负责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复核;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续申请人员补贴资金,报市财政局复核拨付,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人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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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 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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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每月(季)初向市就业局申请初次补贴资金,市就业局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市人社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王某的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文昌市 财政局 |
负责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市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对市人社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后续人员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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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市财政局复审,形成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规范就业培训工作程序,提高市本级就业培训工作质量,服务促进就业的目的,制定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市本级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培训班教学设备设施;
(二)讲授(实操)内容与授课情况;
(三)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四)授课教师的资质与学员的身份;
(五)培训学员的参培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培训班开班检查、班中检查、实现就业后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培训班现场,并根据《培训班现场检查评分表》打分;
(二)制作培训班现场视频。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审核培训班开班申请材料;
(二)检查培训班开班、班中培训和实现就业后核查情况;
(三)受理审核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培训班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培训机构当场下达《停顿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培训班资格;
(二)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补齐相关材料,对仍不能够补齐相关材料的不予以拨付补贴资金。
(二)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每年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
(二)鉴定场地、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三)鉴定工作基础建设与考务管理情况;
(四)国家、省有关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市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二)组织检查组到市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鉴定站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报开展鉴定情况;
(二)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站自查评分表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测评;
(三)反馈检查组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书》;
(二)两年之内未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工种,撤销该工种的鉴定资格。
(三)对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鉴定考试的现场督导检查
鉴定质量是鉴定工作和国家证书制度的生命线。质量督导是质量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鉴定质量的有效手段。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
(二)检查考场的设施与设备;
(三)抽查监考、考评、评审人员资格与配备;
(四)抽查与复核考生资格;
(五)监督现场实施工作流程;
(六)检查考场管理行为;
(七)观察与检查考场纪律;
(八)监督监考、考评、评审人员工作行为;
(九)与有关人员座谈,听取意见;
(十)与管理机构沟通,交换督导意见;
(十一)检查试卷阅评与结果评定;
(十二)追溯检查证书颁发与答卷的符合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鉴定考试前监督;
(二)鉴定考试中监督;
(三)鉴定考试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督导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鉴定站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鉴定站立即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方可继续进行鉴定考试。如鉴定站继续违规操作,现场督导员可上报省鉴定中心,终止鉴定考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报考试准备情况;
(二)对考试设备、仪器进行检查;
(三)监督现场实施考试流程;
(四)观察与检查考场纪律;
(五)监督监考、考评、评审人员工作行为;
(六)检查试卷阅评与结果评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鉴定站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督导员可责令其纠正或整改:
(一)仪器设备无法满足当前鉴定考核需求;
(二)材料准备无法满足当前鉴定考核需求;
(三)考场安排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考场及周围环境管理不规范、无秩序;
(五)考评人员的资质、数量不符合技能考核规范要求;
(六)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巡视人员、辅助考核人员、安保及医务人员;
(七)考题交流程序不规范,没有及时填写交接记录;
(八)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过程混乱、无秩序;
(九)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考核时间,准时安排考生进入和离开考场;
(十)考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和考评职责,考场秩序混乱;
(十一)监考考场纪律松散,考场秩序混乱,有违纪现象不能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十二)考核成绩评定过程不规范;
(十三)成绩登分程序不规范;
(十四)不按时上交考核成绩,上交手续不规范,交接记录资料不完成。有提高或降低分数现象。
(四)就业见习基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立见习台账;
(二)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的情况;
(三)见习补贴标准;
(四)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五)建立见习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安排带教老师情况;
(七)见习前岗位培训情况;
(八)建立见习生考核鉴定制度;
(九)留用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基地认定前核查,采取见习基地自查和组织人员实地检查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或电话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场地、设备、相关数据和有关材料等;
(三)召集部分带教老师、见习生代表座谈,听取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评定为不合格或一年内不招用见习生的就业见习基地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二)超过两年不招用见习生的,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五)创业担保贷款追偿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创业贷款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上门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改变资金用途;
(三)反担保变化情况,反担保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和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四)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电话或上门通知贷款人到期还款通知,并提醒反担保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实地调查、电话或上门通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电话了解;
(二)深入贷款申请人经营场所、住所实地调查;
(三)深入反担保人工作单位、住所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贷款申请人是否违约改变贷款用途;
(二)反担保人工作单位是否有变化;
(三)对到期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是否按时还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贷款申请人严重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将终止借款人资金使用或提前追缴结清贷款;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向反担保人发出反担保协助催款通知书,执行抵押物还款提示。对逾期三个月仍不能还款或拒不签订还款计划和签订还款计划但拒不履行的,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对于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者依法起诉,确保担保基金回收。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失业保险与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宣传 |
开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 |
失业保险股 |
63260022 |
开展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 |
就业指导股 |
6326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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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鉴定计划的发布、成绩和证书查询 |
发布全年全市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种、时间,并为考生提供鉴定成绩查询、证书发放及查阅试卷复核等服务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63260055 |
3 |
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与审核、成绩和证书查询 |
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发布,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并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证书发放及查阅试卷复核等服务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63260055 |
4 |
毕业生报到 |
办理报到、改派等手续,档案接收与转递 |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窗口 |
63260060 |
5 |
为流动人员提供档案托管等服务 |
为流动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并出具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窗口 |
63260060 |
6 |
创业政策宣传 |
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咨询 |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窗口 |
63260060 |
7 |
农民工转移就业信息发布与政策宣传 |
发布企业求职信息,组织输出就业 |
就业指导股 |
63260077 |
8 |
就业创业培训信息发布
|
发布有关就业创业培训信息,提供技能培训等 |
职业培训股 |
63260033 |
9 |
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 |
发布招聘信息,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免费为求职者存放简历,录入、发布及推荐岗位;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与指导 |
就业指导股 |
6326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