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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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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YE-QR-0001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通过)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规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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