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残疾人;(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成员;(四)女40岁、男50岁以上的人员;(五)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3号)第十四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并由街道(乡镇)核准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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