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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转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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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YE-QT-000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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