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价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价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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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价格改革和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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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 |
跟踪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等价格动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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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我市价格管理目录,负责审定列管的商品价格和各类收费项目、标准 |
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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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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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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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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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票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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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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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各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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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的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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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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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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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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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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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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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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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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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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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水、供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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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全市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监测,处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
组织全市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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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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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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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实施商品及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规章,规范我市商品生产、销售和收费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负责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 |
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
组织日常价格检查工作 |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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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 |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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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认证、价格信用建设等工作 |
对需要价格调整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为调价提供依据 |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
开展全市涉案、涉纪、应税财物价格认定(认证) |
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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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评定和发布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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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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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对自来水价格和旅游渡船价格审批、管理工作 |
负责自来水价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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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渡船价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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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依照省物价局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按查处罚没金额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四)上一年度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是否规范使用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专项检查、抽查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同时开展收支情况检查。
收费单位应当提供材料;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以及当年财物报表、账册、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与收费有关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对涉嫌乱收费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按查处罚没金额权限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加查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不能按时退还的价款进行没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罚款决定。
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12358价格举报热线 |
受理社会公众各类价费投诉、举报、咨询 |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 |
63330478 |